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23财保24号
申请人:广州市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3450914。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东约南街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再元,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23213696XR。住所地:湛江市霞山民治路126号翠园大厦M层。
法定代表人:谢珠武。
申请人广州市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市霞山支行账号为4460××××288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42223.43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0857191920190000005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人民币2742223.43元的担保金额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市霞山支行账号为4460××××288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42223.43元。
本次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广州市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沈建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卜晓雄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位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地位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位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位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23财保24号
申请人:广州市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3450914。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东约南街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再元,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23213696XR。住所地:湛江市霞山民治路126号翠园大厦M层。
法定代表人:谢珠武。
申请人广州市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市霞山支行账号为4460××××288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42223.43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0857191920190000005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人民币2742223.43元的担保金额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市霞山支行账号为4460××××288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42223.43元。
本次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广州市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沈建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卜晓雄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位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地位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位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位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