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48533号
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金展路****楼**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申桥乡***委火*******。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9元减半收取2,709.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