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29348号之一
原告: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957.51元,由上***电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