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293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29348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7,501.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7,501.1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