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誉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2民初11963号 原告: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金展路2229号6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誉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开发***路7号创业空间(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叶公司)与被告南京誉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誉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84,700元;2.被告支付以8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5‰计算的违约金;3.被告支付以8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LY2021091603的《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约定产品。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付款。综上,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上述权利。 庭审中,原告认为第二项违约金的诉请包含了第三项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请,因此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誉道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产品已经收到,但是案涉货款原告没有开具发票,扣完税点后应该剩余7万多元,其支付过16,000元给原告指定的***,所以现在就差5万多元没有支付给原告。而且在签订合同前,原告让其更换产品型号,其同意后签订了案涉合同,但更换了型号的产品其现在仍未销售成功,希望能够退货或者换货。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其认为过高,最多支付一些利息。 原告蓝叶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及邮寄凭证、货物验收单、退票凭证,被告誉道公司依法提交了转账凭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关于原告提供的律师函及邮寄凭证,通过查询能够确认收寄情况,对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至于双方当事人对举证目的之分歧,本院综合分析后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一、产品明细原告提供型号为S5735S-L24T4S-A1、数量为8、单价为2,300元的交换机,型号为S1730S-S48P4S-A、数量为3、单价为3,300元的交换机,型号为S1730S-S48T4S-A、数量为4、单价为2,050元的交换机,型号为S1730S-S24P4S-A1、数量为2、单价为2,500元的交换机,型号为华为数通智选S5735S-L24T4S-A1、数量为24、单价为1,800元的交换机,上述金额共计84,700元……五、验收及异议:双方按约定的包装和质量与技术标准进行验收。买方应在卖方交付产品后7日内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前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卖方对产品验收合格。六、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提供一张30**期支票。买方付款后如未能收到发票的,应在付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索要,否则视为买方已收到发票……七、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按照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伍承担违约责任。同月26日,原告依约提供了合同约定的货物,被告盖章确认“以上均已收到,经清点型号、配置、数量无误。”同年11月1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出具退票一张,载明由被告开具的金额为108,100元的支票因余额不足被退票。 另查明,2021年11月1日,被告股东***支付给原告员工***16,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盖章确认收到了与《合同书》载明型号、数量等一致的货物,应当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货款84,700元。被告抗某在扣除税点后支付,与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不一致,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称其股东***曾经支付给原告员工***16,000元,系本案项下的货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多份买卖合同,该款项并未注明系针对本案84,700元合同项下的货款,且该款项系个人之间的支付,原告亦否认从***处收到该款项,因此,对于被告要求将该款项在本案中予以抵扣的抗辩,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4,7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伍计算。对此,本院认为,考虑到原告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兼顾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及预期利益等,酌定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提供一张30**期支票,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9月27日提供30**期支票,原告应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案涉款项,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起算日本院调整为2021年10月27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誉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4,700元; 二、被告南京誉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8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6.05元,由原告上海蓝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7.59元,由被告南京誉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