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2494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博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686445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康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39091079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博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康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博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康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6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宜兴博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博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康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江苏康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