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漹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夹江县漹城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26民初56号
原告:干泽利,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夹江县黄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夹江县漹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工农村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2075034817。
法定代表人:*苏波。
原告干泽利与被告***、夹江县漹城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干泽利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干泽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干泽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干泽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