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漹城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与夹江县漹城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民终1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青啤大道319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夹江县漹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薛村6、7社。
法定代表人:*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夹江县漹城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6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收到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艳
审判员***
审判员黎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余遥
书记员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