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7388号
原告:**,男,汉族,2002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7242403682。
法定代表人:陈锦辉。
原告**与被告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