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民终4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起,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远华,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船政交通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张远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船政交通学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返还代垫医疗费647197.77元,***、***、张远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船政交通学院返还代垫住宿费52010元,以上合计699207.77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认定船政交通学院垫付住宿费5201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船政交通学院支付的住宿费绝大部分是为***、***垫付,船政交通学院已在发票总额52686元中扣除学生住宿的部分676元(338元/间/天×1间×2天),剩余52010元***、***应向船政交通学院返还。二、事发时,张远华、陈景均已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民法典》及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船政交通学院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三、船政交通学院已尽了作为学校方应尽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船政交通学院需承担侵权责任明显错误。1.事件发生于21时,系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事发后,船政交通学院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并将伤者陈景送医,辅导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家长取得联系告知情况。之后陆续垫付医疗费直至陈景死亡,陆续垫付住宿费为家长解决住宿问题,并启动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协调。船政交通学院已尽了作为学校方应尽的义务。2.张远华家长未告知船政交通学院张远华有××史,日常亦未见张远华病发或服药,船政交通学院对张远华有××史不知情。且鉴定意见显示,张远华作案时未见××性症状。故,张远华的××史与侵权行为发生以及本案审理并无因果关系。四、退一步来讲,即便认定船政交通学院需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方式应为补充责任,现***、***已与张远华之父张永清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全额获赔协议约定的赔偿款1090000元,即侵权人已全额赔偿***、***各项费用的前提下,船政交通学院无需另行给予补充,一审法院判决船政交通学院需向***、***支付赔偿款551185.43元(医疗费237854.33+除医疗费外的各项损失313331.1)缺乏依据。五、退一步来讲,即便认定船政交通学院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项目不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属于物质损失,系精神损失。一审法院一并处理时,忽略张远华因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错误地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赔偿项目,并要求按此赔偿项目的30%向***、***支付赔偿款,明显错误。六、如前所述,事发时张远华、陈景均已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时间系其二人自由活动时间,且张远华家长未告知船政交通学院张远华有××史,日常亦未见张远华病发或服药,船政交通学院对张远华有××史不知情。即便认定船政交通学院需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船政交通学院按30%比例承担侵权责任,明显过高。
***、***、张远华均未做答辩。
船政交通学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共同支付船政交通学院已垫付的医疗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840289元;2.张远华对上述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远华、陈景系船政交通学院在校学生,张远华因追求同校女生被拒后与该女生男友晏锡茂发生矛盾。2018年11月21日21时许,张远华与晏锡茂相约在船政交通学院汽车系篮球场见面,晏锡茂与陈景等人一同到场。双方见面后,张远华言语挑衅晏锡茂,陈景上前指责张远华,张远华便言语威胁陈景,陈景并未示弱,张远华便持携带的水果刀刺中陈景胸部一刀后拔出,刀刃断裂在陈景的胸口中。经各方扭打,陈景因伤身体不支倒地。陈景经送医救治无效于2019年4月26日死亡。经鉴定,陈景系被锐器刺中胸部致右肺破裂及升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继发严重并发症,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张远华既往有××史,经治疗病情稳定。
陈景因本案事故花费诊疗费用共计792847.77元,其中案外人晏锡茂支付73000元、张远华父亲张永清支付70000元、陈景支付2650元、船政交通学院支付647197.77元。2020年1月22日,陈景父母***、***与张远华之父张永清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约定:张永清代张远华赔偿***、***款项1090000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收到赔偿款后,双方关于陈景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处理终结,***、***不得再向张永清或张远华主张任何权利;船政交通学院与***、***关于垫付医疗费的法律关系与张永清及张远华无关。2018年11月22日,张永清向福建省立医院住院收费处支付40000元。2018年11月26日,张永清向福建省立医院住院收费处支付30000元。2018年12月20日,张永清向***转账支付20000元。2020年4月1日,张永清向***转账支付1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规定,本案中,陈景已死亡,船政交通学院为陈景支付医疗费共计647197.77元,其有权请求本案侵权人赔偿费用。
关于本案赔偿主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陈景系被张远华刺伤而亡,故张远华为本案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船政交通学院作为教育机构,系陈景、张远华在学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应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该职责应包含但不限于对在校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校园犯罪等内容。一方面,张远华与晏锡茂的纠纷矛盾由来已久,船政交通学院未作干预与化解,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最终产生悲剧;另一方面,张远华既往有××史,船政交通学院应当知晓并应当对张远华进行定期心理疏导且对张远华的行为更具注意义务,但船政交通学院疏于管理,没有能够尽到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没有尽到针对在校大学生行为能力开展行之有效的教育管理活动,其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陈景的责任。陈景等人与张远华相约见面,在张远华进行言语挑衅时陈景出言指责,并对张远华的人身威胁并不示弱避让,故陈景对本案侵权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应予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综合本案侵权事故的起因、经过、结果,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内、外部环境,一审法院认定张远华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船政交通学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景应承担10%的责任,即张远华应承担医疗费用792847.77元*60%=475708.66元,船政交通学院应承担医疗费用792847.77元*30%=237854.33元,陈景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792847.77元*10%=79284.78元。
根据张远华父亲张永清与***、***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的约定及张永清代张远华向福建省立医院及***转账支付的1090000元款项,可以认定张远华已向***、***支付陈景的医疗费,故船政交通学院无权向张远华请求返还医疗费,***、***作为向张远华收取医疗费的主体,应当向船政交通学院返还不应由船政交通学院承担的医疗费用647197.77元-237854.33元=409343.44元。关于住宿费,船政交通学院未举证证明其为***、***支出住宿费的具体天数及金额,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慰问物品费,属于船政交通学院向陈景行使赠与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船政交通学院自行承担,船政交通学院诉请***、***、张远华承担该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辩称,船政交通学院对本案侵权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船政交通学院应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前述赔偿费用与本案医疗费用均系因陈景被侵权一事所产生,船政交通学院亦确需在其责任范围内向***、***支付前述费用,为避免诉累,本案一并处理。
关于***、***的除医疗费外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丧葬费,依照法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故丧葬费应为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4374元/年÷12个月*6个月=42187元;2.死亡赔偿金,陈景生前虽系农业户籍,但其生前系在校大学生,就读于船政交通学院,生活、消费在城镇,故死亡赔偿金为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620元/年*20年=9124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陈景住院157天,每天酌定50元,该项费用为7850元;4.误工费,陈景系在校大学生,并无证据证明其有工资收入,一审法院不予支持;5.交通费,结合陈景入院、出院记录及具体治疗经过,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用共计2000元;6.住宿费,该项赔偿项目,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陈景身亡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确须抚慰,故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1044437元。如前述分析,结合具体的过错比例,船政交通学院依法应对***、***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044437元*30%=313331.1元。因***、***应当向船政交通学院返还由船政交通学院垫付的医疗费用409343.44元,扣除船政交通学院应承担的其他损失,***、***应向船政交通学院返还代垫医疗费409343.44元-313331.1元=96012.34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返还代垫医疗费96012.34元;二、驳回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船政交通学院向本院提交了张远华档案、新生入学资料表、录音等证据,拟证明:张远华与其父隐瞒张远华有××史,在陈景被刺事件发生之前未向船政交通学院告知该情况,船政交通学院对张远华有××史不知情,且根据鉴定显示,张远华刺伤陈景时,未见××发,张远华的××史与本案无关;案发时是自由时间,案发凶器是张远华在淘宝上购买的,非管制刀具,不在船政交通学院的管理范围,因此船政交通学院是否开展教育管理活动与本案无关,而且船政交通学院也开展以上的教育管理活动,已尽了学院方应尽的责任。对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在下文“本院认为”部分一并分析。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20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20)闽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张远华因情感纠纷持刀捅刺陈景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远华既往有××史,根据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张远华临床诊断为“抑郁发作伴××性症状”,至犯罪前仍在看病取药。虽然经鉴定张远华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只是服药后病情稳定,病情对其犯罪时行为控制能力还是有所影响的。故对张远华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刑终2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远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关于船政交通学院对陈景死亡的后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船政交通学院作为校园秩序的管理者,应加强校园巡逻检查,对学校范围内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事发时,张远华携带刀具与晏锡茂、陈景等数名学生在船政交通学院校内操场上发生殴打行为,为此陈景受伤致死。船政交通学院在校园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此外,本案事发起因在于张远华与晏锡茂的纠纷矛盾,张远华与晏锡茂均系船政交通学院的学生,二人矛盾由来已久,船政交通学院未进行适当干预和化解,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另外,张远华在船政交通学院生活学习期间居住于学生宿舍,其既往有××史,案发前仍在看病取药。《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第二条规定,要坚决落实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选派足够数量的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即与学生同住学生公寓;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切实落实学校班主任管理的各项规定,班主任必须每周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若船政交通学院有按上述规定执行,应当能及早发现或觉察张远华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从而对张远华及早采取心理疏导等措施并对张远华的异常行为加以关注。而船政交通学院的工作不细致,管理存在疏漏之处,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船政交通学院对陈景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住宿费,船政交通学院未举证证明其为***、***支出住宿费的具体天数及金额,故一审法院对此未予确认,并无不妥。
关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可否获得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张远华持刀捅刺陈景身体并致其死亡,犯故意伤害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故陈景的近亲属***、***再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对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失范围和精神损害分别作了规定,从上述条文规定的逻辑看,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而非存在包含关系。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畴,不属于精神损失。一审法院对死亡赔偿金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的损失共计1757284.77元(医疗费792847.77元+丧葬费42187元+死亡赔偿金91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50元+交通费2000元),船政交通学院按其责任比例,应承担527185.43元,因船政交通学院已先行垫付医疗费647197.77元,故***、***应向船政交通学院返还120012.34元。
综上,船政交通学院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返还120012.34元;
三、驳回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3元,由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负担10460元,由***、***负担17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10792元,由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负担8940元,由***、***负担18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一萍
审 判 员 马 青
审 判 员 陈碧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卢里灿
书 记 员 赵力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