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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开封市天平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04民初262号 原告:**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天平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国道310***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诉被告开封市天平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甲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