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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开封市天平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4民初2542号 原告:***,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开封市天平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91620433。 住所地:开封市国道310***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天平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