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4民初868号
原告:鼓楼区红源商贸行。住所地大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4MA43MU8C8F。
经营者:***,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天平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916204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
原告鼓楼区红源商贸行与被告开封市天平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鼓楼区红源商贸行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鼓楼区红源商贸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鼓楼区红源商贸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鼓楼区红源商贸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