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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红源商贸行与开封市天平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4民初868号 原告:鼓楼区红源商贸行。住所地大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4MA43MU8C8F。 经营者:***,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天平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916204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 原告鼓楼区红源商贸行与被告开封市天平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鼓楼区红源商贸行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鼓楼区红源商贸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鼓楼区红源商贸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鼓楼区红源商贸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