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某某招、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6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33号。 负责人:余概宁,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招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高速公路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高速公路台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招以广东高速公路公司台山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请恢复与广东高速公路台山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广东高速公路公司台山分公司则辩称系**招违反计生政策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才解除与**招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提交了《员工手册》及《关于印发的规定》等予以证明。结合在案证据和已查明事实显示,本案**招于2021年3月6日生育三孩,而广东高速公路公司台山分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对**招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即广东高速公路公司台山分公司系在**招孕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径行认定广东高速公路公司台山分公司合法解除与**招的劳动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规定,本案广东高速公路公司单方解除与**招的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相关理由通知工会,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因此,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应着重审查广东高速公路公司台山分公司将计划生育政策纳入单位规章制度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 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