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3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413W。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4UK31M5J。
负责人:余概宁。
上诉人**招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司台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山法院)(2022)粤0781民初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山法院经审查,认为高速公司并非侵害**招民事权益或与**招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相对人,**招仅以高速公司是高速公司台山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提起对高速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裁定驳回**招的起诉。
上诉人**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台山法院继续审理。事实理由:首先,高速公司、高速公司台山分公司是本案明确的被告,**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台山法院管辖范围。其次,高速公司是否侵害**招民事权益或是否为与**招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相对人要经过实体审理才能认定,而非程序审查的问题。最后,高速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本案**招的实际工作单位高速公司台山分公司是高速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即高速公司来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招起诉请求认定高速公司、高速公司台山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及起诉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等,具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因此,台山法院裁定驳回**招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招上诉请求由台山法院继续审理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1民初7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