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4民初5680、5681、5682号
(5680号案)原告:***,女,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号,现住广州市花都区。
(5681号案)原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5682号案)原告:***,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花都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街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广州市花都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福房地产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三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0日、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速公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祈福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二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完善对原告居住地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号某房的噪声控制,以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噪声限值。2、本案的噪音检测费、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号的祈福辉煌台小区业主,并在此居住。该小区系被告广州市花都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其北侧紧邻**高速公路,噪音污染严重。**高速公路于2017年扩建完成后,原告更是饱受噪音困扰,无法安静入睡,经常失眠,受尽折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曾多次组织花都区政府及二被告等单位召开协调会议,要求二被告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音污染。原告也曾多次向二被告反映情况,表达诉求,要求二被告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噪音环境。而且,各新闻媒体对原告居住地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号所在小区祈福辉煌台路段的噪音污染情况也曾进行过大量多次报道。然,时至今日,二被告仍未做出具体方案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完善该小区的噪声控制。如上所述,原告居住地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号噪音已明显超过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关于居住区噪音的规定,对原告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生活、休息及身心健康。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祈福房地产公司辩称:一、我方并非噪声制造者,不应承担污染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应由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噪声污染是由**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的运营造成的,而我方非**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建设方和运营方,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污染者”,不应承担污染者侵权责任。二、原告房屋所在建筑环保手续完备。我方建设的祈福辉煌台项目于2005年8月9日通过环评,2006年8月3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07年5月开工,2015年5月13日通过花都区环保局环保验收。环保验收意见明确认定:对该项目隔声窗以及昼夜间噪声值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结果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中相关要求。三、**高速扩建工程应当承担噪声治理责任。辉煌台项目早在2006年即已规划完成并于2007年开始施工,我方不可能未卜先知2009年的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我方在建设辉煌台项目时按照规划要求、环评意见以及政府审批的施工图纸完成建设,最终于2015年通过包括噪声检测在内的环保验收。而**高速扩建工程,系2009年7月立项,2011年才取得扩建工程广州段用地批复,2016年下半年完工。**高速扩建工程建设方在立项时明知辉煌台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情况,明知扩建工程将缩短规划确定的**高速公路与辉煌台项目之间的距离,就应当进行避让或者规划设计足够、有效的措施避免交通噪声并付诸实施。但其在环评时采用了错误的数据(见我方证据14),无视辉煌台建设项目的存在,未设计和实施足够的噪声防治措施(且该工程至今也没有取得环保验收),是造成噪声污染的唯一原因。因此,**高速扩建工程建设方理应承担噪声治理责任。综上,鉴于我方并非噪声污染的制造者,噪声污染的产生原因在于**高速扩建工程建设方、运营方,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高速扩建工程建设方(运营方)承担噪声治理责任并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补充意见:1、原告的诉讼请求说采取有效措施,原告可否明确一下采取何种措施来解决,才可以满足到他们控制噪音的需求。因为在之前政府调解过程中,原告方和其他业主提出了方案,且政府也有自己的方案,但噪声解决的方案不一致,才导致一直没有解决。所以希望在诉讼阶段,可以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真正解决噪声污染,希望原告可以明确诉讼请求。2、辉煌台的位置所对应的**高速扩建工程,是2014年才施工的,明显晚于辉煌台项目,建筑工程扩建方(高速公路公司)应当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降低噪声污染。本案噪声污染源是扩建工程导致的,而非原**高速路,原**高速路实际上是107国道的一部分,辉煌台项目根据2005年和2006年的政府规划批准要求和规划许可证要求,辉煌台项目与**高速中心线距离达80米。在2015年政府规划验收完成的时候,也发放了规划验收许可证,政府已经明确确认辉煌台项目是按照政府规划要求所建。但正因为扩建工程,导致了辉煌台项目与高速路之间的距离缩短,现11栋到高速公路边缘距离大概是35米左右,责任在高速公路公司。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高速公路公司在2011年11月份才取得广州段用地的批复,之后在2011年12月9日,广东省交通厅有一个施工许可的批复。在该批复中,它规定的是要在完成拆迁补偿的前提下才办施工许可(证据13)。该批复的是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而不是施工许可本身,因为他必须要在完成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施工许可,我方提交了证据证明了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了拆迁补偿障碍,说明至少在2013年的时候,高速公路公司还没有完成补偿工作。可见其施工许可明显在2013年以后的。裁判文书网的案子中,高速公路公司自认,狮岭市场路段是2014年2月份才动工的。狮岭路段到辉煌台也就10几公里路程,其实就属于同一标段的工程,由此可见,祈福辉煌台的位置对应的扩建工程的路段是2014年才动工修建的,明显晚****煌台项目的建设时间。关于这个问题,高速公路公司作为建设方,其手头应当有拆迁补偿完成时间的材料,以及最终施工许可批复的材料,他应当有这个证据证明辉煌台项目对应路段的开工时间。请法院要求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广州段施工许可以及全部拆迁补偿完成时间。3、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谁污染谁治理,这是控制污染源的法定原则。在环保法规定中有相应条款规定,污染源建设方应当采取足够的措施控制污染。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业主都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而不是让业主蒙住自己的耳朵把房子蒙起来。业主不仅要求在房屋里有安静的居住环境,同时有自身权益要求在小区里享受到安宁的环境,因此,从源头上解决噪声污染,才是最根本有效的办法。4、辉煌台项目手续齐全,规划建设在先,关于高速公路公司对我方环评文件的质疑,我方认为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作出的文件是当然有效的,能够确认辉煌台项目的手续齐全的问题。同时,我方不仅手续齐全,辉煌台项目在售楼的时候也公示了周边的环境和**高速的情况,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明确了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在附件中**项目与辉煌台项目之间的距离。我方补充证据也证明了,11栋临近**高速,考虑到该不利因素,我方在售楼时,对11栋相应的单位都作了降价的优惠,11栋与靠里面的12、13栋,与对应户型,相同朝向的户型作对比,价格有明显差距,请法庭考虑该情况。故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我方是合法合规的,也做好了提示义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辩称:一、即使原告有损害,其损害也系被告祈福公司未向原告交付符合《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标准的房屋所致,与高速公路公司无关。(一)被告祈福公司建设的涉案项目未依法依规与**高速公路保持足够距离。祈福公司附图显示涉案项目四至距离**高速公路仅35米,而高速公司实测最窄距离仅为28.37米。涉案项目的建筑规划明显违反了《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并应当与公路用地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没有达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建筑物应与已有城市交通干线间隔一定距离”的要求。(二)祈福公司以虚假的噪声监测报告通过环评验收,进而向原告等业主销售不符合室内噪声限值和隔声量限制标准的房屋,事实和理由是:第一、赛宝实验室所用监测仪器HS6288B测量范围为35dB(A)-130dB(A),但在监测报告中采用该仪器所测量的所有夜间噪声值及所有隔声噪声值均不在该仪器的测量范围内,说明测量所得数据是不准确的。而且,根据《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2005)3.5.4确定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应使用滤波器特性为1/3倍频程的仪器测量,HS6288B的滤波器特性是1/1倍频程,该仪器按标准不能作为外窗空气声隔声量检测的仪器。第二、该监测报告关于隔声量的表述不符合《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2005)第3.5.3的规定,没有同时给出单值评价量和两个频谱修正量,如41(0;-5)dB。第三、根据《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19889.5-2006-T)第6.1条,采用道路交通噪声测量构件隔声法,应在被测试件的内外两侧同时进行,也就是说测试仪器应具备双通道功能,而HS6288B是单通道仪器,不能作为外窗空气声隔声量检测的仪器。第四、对民用建筑噪声监测应当依据住建部和国家质监总局《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和建设部《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2005)进行,而不是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进行,即监测报告的监测方法错误。第五、监测报告显示其监测方法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则该监测报告所称测得的室内噪声数据应为门窗全打开状态下的数据,但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室内噪声值应在门窗关闭状态下测量,因此从监测报告数据根本不可能得出该建筑室内噪声值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住宅建筑物允许噪声登记声级限值要求。同理,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方法测量所得数据根本不是《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2005)所要求的数据,从而根本不可能得出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限值的结论。第六、监测报告对建筑物的噪声作出室内噪声值和隔声量结论,但其监测则方法中并未按规定将《民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2005)作为依据,也未按规定依据《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2005)测量及提供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数据——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dB),仅测量及提供了dB(A)数据,而dB与dB(A)数据是两个不同标准下完全不同的概念。空气声隔声性能数据也应当是整数。第七、赛宝实验室关于室内噪声值结论、隔声量结论符合标准的结论是应祈福公司需要而更改后做出,不具有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第八、监测报告未附监测机构、监测人员室内噪声级、隔声量检测的相关资质,缺乏完整性、准确性,且据了解中国赛宝实验室并不具备室内噪声值、隔声量检测资质。故,祈福辉煌台二期楼盘室内噪声值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4.1.1的规定,外窗隔声性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隔声标准≥30dB的标准。即祈福公司向原告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三)祈福公司向原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相关规定。第一,涉案项目直面**高速公路,而高速公路本身并不产生噪声,交通噪声是高速公路通行的各类车辆产生,与通行车辆的数量密切相关。祈福公司在**高速公路一侧建设住宅项目,其就高速公路交通噪声对住宅项目的影响其理应有所考虑,但祈福公司对原告住宅的设计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3.0.2条“新建居住小区临交通干线、铁路线时,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作为建筑声屏障,排列在小区外围。交通干线、铁路线旁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时,可在噪声源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采取设置声屏障等隔声设施”的规定。第二,祈福公司对原告房屋的设计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4.2.5条“外窗空气隔声标准”,第4.3.2、4.3.3条关于设计方案的规定。祈福公司对原告房屋的设计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4.2.5条“外窗空气隔声标准”,不符合4.3.2条的规定,未把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高速公路的一侧,未在住宅楼与**高速公路之间采取设置声屏障等隔声措施,还把住宅做成非封闭式阳台,做成大面积落地门窗,不安装高隔声性能的门窗。祈福公司的上述做法,没有充分考虑噪声的影响,未切实遵循《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指引,没让案涉房屋敏感区域避开噪声源方向,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噪声隔音措施,导致案涉楼盘室内噪声超标。
二、**高速公路在原告住宅兴建之前早已通车使用,即使原告有损害,其损害也系祈福公司未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法定义务。**高速公路是广州市对外出口交通干线重要组成部分,对沟通珠三角核心区域与粤北山区,促进核心区域的经济辐射,实现广东省的均衡发展,特别是促进清远市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有极强的社会功能性、公益性。**高速公路1992年即通车使用,其改扩建工程2009年立项建设。原告所住楼盘于2013年4月27日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晚于**公路通车时间,亦晚于**高速公路扩建项目的立项建设开始时间。**高速公路通车时,乃至其改扩建工程立项审批时,高速公路旁边还没有原告所住楼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祈福公司作为祈福辉煌台的建设单位,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依法认定祈福公司对原告住宅负有降噪义务。原告如损害未解决,也是祈福公司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所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工作会议纪要(2017)12号》中省环保厅就要求祈福公司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公路沿线住宅隔声窗的安装工作,但祈福公司一直怠于承担降噪义务。祈福公司先是未向原告交付符合规范的住宅,后又怠于履行降噪义务,未按政府要求安装隔声窗,其应当承担因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此外,据了解,祈福辉煌台有业主安装隔音窗后达到了良好的减噪效果。
四、对于原告所诉噪声问题,原告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一般人而言,房屋买卖都是重大事项,房屋的价格和周遭环境均是购房者重点考虑内容。一般情况下,房屋购买者都会到现场对房屋进行查看,并且在交房时完成验收,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理应知晓涉案房屋的周遭存在高速公路这一现实。而且有新闻报道称:祈福辉煌台二期楼盘的销售价格比同类型楼盘的价格都要低,住户在购买时明知楼盘建于高速公路旁有噪音影响,在享受价格优惠的同时,存在一定风险。原告在知晓上述情况下,仍选择购买涉案房屋,那么其在享受享受价格优惠的同时,亦应该承担相应风险。五、虽然高速公司对原告住宅不负有法定义务,但高速公司从社会责任出发,已经按照广东省环保厅的要求采取了安装声屏障、拆除减速带、完善禁鸣标识等措施,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虽然对于原告住宅高速公司不负有降噪义务,但在省环保厅等政府机构的协调与组织下,为更好的满足有关群众的诉求,高速公司已经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工作会议纪要【2017】12号》的要求实施完成了一系列降音降噪工作,包括投入约2235万建成了长约10公里的声屏障、拆除了新华出口匝道上设置的减速带、完善了禁鸣标识标牌、在相应车道采取分车道分车型减速限行措施等。高速公司在无降噪义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降低噪声作出了多方努力,不具有过错,高速公司的行为应该得到肯定。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先有路,后建房”的情形,祈福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依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祈福公司先是未向原告交付符合国家标准的住宅,后又怠于履行国家相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降噪要求,致使原告所诉无法得到解决。原告明知涉案房屋存在噪声问题,仍购买房屋,未尽到审慎之义务,亦存在过错。**高速公路早在原告住宅兴建之前即已通车使用,高速公路的噪音来源于通行车辆与通行车辆数量密切相关,而通行车辆数量增长是社会发展必然并非高速公司所能控制。故原告对高速公司全部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号的“祈福辉煌台小区”,占地面积84967.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97475平方米,共有10栋住宅楼,2548套住宅,可容纳8154人居住。
***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号(祈福辉煌台)某房的买受人之一,于2015年12月27日与祈福房地产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116.97平方米,封闭式阳台0个,非封闭式阳台2个,单价每平方米11150.46元,房价总金额为1049481元。在2016年7月24日收楼后,在该房屋实际居住至今,并自行安装了隔音窗。
**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号(祈福辉煌台)某房的买受人之一,于2016年1月9日与祈福房地产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109.55平方米,封闭式阳台0个,非封闭式阳台2个,单价每平方米11184.91元,房价总金额为985950元。在2016年7月3日收楼后,在该房屋实际居住至今,并自行安装了隔音窗。
***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号(祈福辉煌台)某房的买受人之一,于2016年1月10日与祈福房地产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117.33平方米,封闭式阳台0个,非封闭式阳台2个,单价为每平米10190.72元,房价总金额为962106元。在2016年11月28日收楼后,在该房屋实际居住至今,并自行安装了隔音窗。
诉讼中,三原告明示所主张的噪声控制是包括居住地及所居住的大环境达到噪声限值。
已生效判决(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关于广州至清远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对广州至清远高速公路进行改扩建,项目由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于2010年1月26日取得穗规地证[2010]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为被告高速公路公司。2011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2011]4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广州至清远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广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广州市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0.9904公顷、建设用地22.2765公顷、未利用地1.7653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农用地3.8893公顷、建设用地29.1047公顷、未利用地1.6721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19.698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广州至清远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广州段建设用地。2011年10月26日,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提交广州至清远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广州段(A01、A03、A04、A05、A06、A07标)施工许可申请书,2011年12月9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意见:本项目广州段由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1]445号批复用地,基建程序基本完备。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或合同)并补偿到位,做好群众工作,施工单位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好交通组织并保障交通安全等前提下,同意办理广州段工程施工许可。
诉讼中,高速公路公司确认**高速在1988年立项,1990年开工,1992年通车。**高速改扩建项目在2006年8月被纳入广东省十一五规划。2008年10月通过规划选址,获批取得规划复函,同时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核。2009年1月扩建工程获得广东省环保局环评批复。2009年7月获得立项核准批复。2010年6月改扩建项目涉及本案小区路段动工。2016年进行了交工验收,扩建工程在2016年9月通车。在通车后,高速公路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降音降噪措施:设置隔音屏障、铲除**高速公路新华出口匝道上设置的减速带、新增禁鸣标识标牌、更换分车道分车型减速限速标志标牌。庭审中,高速公路公司确认整段高速公路环评验收尚在办理中。
祈福房地产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1号地块南部U3、U2e、U2d、U2cc、U2c、U2aa、U2型住宅”于2006年8月3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穗规建证(2006)4792号。建设位置为花都区新华街广花高速公路东侧,建设规模为8栋地上28层建筑。2006年9月10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作出穗规批【2006】215号批复,原则同意祈福房地产公司送审的云山大道以南、**高速公路以东总平面规划图等。祈福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7月27日取得U2aa、U2型住宅、地下车库、电房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3年4月27日取得垃圾房、U3、U2e、U2d、U2cc、U2c型住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祈福房地产公司在2005年6月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载有以下内容:为了解本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情况,我们沿建设项目四边界共布设了4个监测点进行环境噪声现状实测,其环境噪声现状实测结果见表3:建设项目西面昼间测值64.2,标准60;夜间48.8,标准50。从监测结果可知,其昼间测点噪声值中建设项目西面的测值高于相应的标准限值外,其余测点昼夜间测值均低于相应的标准限值,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高出标准限值部分主要是受到项目西面道路交通噪声的影响而略有超标。可见,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良好。花都区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8月9日出具《关于广州市花都新***房地产有限公司1号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及结论等。
2015年5月13日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广州市花都新***房地产有限公司1号用地中新花园垃圾房、1号地块南部U3、U2e、U2d、U2cc、U2c型住宅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主要内容为:……二、你公司委托花都区环境监测站进行了验收监测,区环境监测站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该验收监测报告表明:项目基本达到竣工环保验收要求。三、你公司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对该项目隔声窗的隔声量以及昼、夜间噪声值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结果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中相关要求。四、项目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字(2005)162号、花环管字(2011)206号)。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1号用地中新花园垃圾房、1号地块南部U3、U2e、U2d、U2cc、U2c型住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五、鉴于该项目靠近交通干线,你公司须在售楼时现场公示项目外环境情况、小区配套服务设施和采取的防治措施等情况,并签订相关协议,确定业主知道项目周围环境等相关情况。后上述建设项目于2015年9月6日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证号为穗规验证(2015)495号。
祈福公司在诉讼中确认:辉煌台小区项目用地手续在1993年办理。环评意见在2005年6月至8月作出。用地规划设计批复在2005年9月28日。涉案所在的房屋在11栋,规划许可证是在2006年9月18日办理(是6-13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在2007年7月27日。竣工验收时间在2015年4月,环保验收时间在2015年5月,规划验收时间在2015年9月6日,上述时间点均为原告房屋的建设时间。辉煌台小区项目共办了两个规划许可证,涉案的11栋的规划许可证对应建设项目编号是U2cc,这个编号是固定的。11栋是二期建设的,可以通过阳光家缘网查询对应规划许可证信息和**信息。关于施工许可证发放,在网站信息明确反映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日期2007年7月27日,包含了原告住宅的11栋。施工许可证是在规划许可证发放的一年以内。涉案房屋在2013年又颁发了施工许可证,第一次2007年7月27日发放时施工单位是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的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是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祈福公司与三穗公司发生纠纷,通过仲裁解除了合同关系,后由新的施工单位对剩余工程进行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中发生纠纷导致施工单位发生变更,对开工时间没有影响。涉案项目环评对交通噪声的描述是涉案项目西侧是**高速,我方回应,当时扩建工程并未建设,2005年环评当时对交通噪声是有测量的,结果在环评报告中有明确反映,环评结果认定基本达到二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环评报告建议的环保设施是基于当时的交通噪声情况建议相应的环保设施并得到花都环保局环评意见批复认可。涉案项目发生的噪声污染是在扩建工程投入使用后,对此新闻通告有认定。扩建工程造成的噪声污染不可能在辉煌台项目2005年环评时所预见到,祈福公司根据环评报告建议的环保设施进行建设并通过环保验收是合理合法合情。扩建工程造成的噪声污染是在住宅工程建设完毕一年多以后才发生,不应当***公司承担责任。另,祈福公司提供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签订的同小区其他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在同一时期、同一楼层、同一户型相比,考虑到噪声影响祈福公司对于原告给予了房价优惠,11栋与12-13栋的房屋价格比较,房屋价格每平方米优惠了3000元。
高速公路公司对于涉案小区环保验收通过所依据的赛宝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出具的《民用建筑噪声监测报告》提出异议,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递交了投诉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告知书,对投诉书有关问题告知如下:我局已于2020年1月19日向中国赛宝实验室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本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确定深圳市高迪科技有限公司为鉴定机构,对涉案小区路段的噪音进行检测,并于2018年10月19日发出鉴定委托书。后该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出具退案函,以委托事项含其不具备资格的检测因子,申请退案。后经组织双方协商,本院依法指定广东华测***定中心进行鉴定,并出具委托鉴定函。广东华测***定中心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定意见书》,记载周边环境情况为:小区西侧紧邻**高速公路(**段),直线距离约39米;东侧紧邻金钟路,直线距离约19米;北侧紧邻农新路,直线距离约16米。该小区2期11栋位于小区西南侧,西侧紧邻**高速公路(**段),直线距离约59米。噪声检测结果显示为:20min等效声级Leq和突发噪声Lmax,11栋12楼1206房昼间分别为71、76,夜间分别为70、75;11栋17楼1704房昼间分别为74、81,夜间分别为73、79;11栋25楼2503昼间分别为73、86;夜间分别为73、84;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和夜间突发噪声的限值,不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其主要噪声源为**高速(**段)交通噪声。三案原告支付鉴定费共57000元。
另,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于2020年6月22日回函我院:根据原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花都新***房地产有限公司1号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字(2005)第162号】、原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至清远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标准的复函》(穗环函(2008)706号)的精神,祈福辉煌台小区所在区域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2类标准执行,即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在2008年10月1日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废止。原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没有变化,祈福辉煌台小区属2类,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噪声污染是否存在。2、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如何承担。对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案中,三原告主张向祈福房地产公司购买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号(祈福辉煌台小区)之二11栋房屋存在噪声污染,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该房屋所处环境的噪声测量均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标准。三原告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速公路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因鉴定机构为本院依法指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并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对高速公路公司的异议不予采纳。对于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高速公路公司在进行涉案扩建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对临近住宅可能造成的噪声污染,采取相应降噪措施。在涉案高速公路通车后,高速公路公司虽采取了建设隔音屏等措施,但经鉴定现场噪声仍超出该区域的环境噪声限值。故此,高速公路公司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完善对三原告居住地的室外噪声控制,以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噪声限值(昼间降至60分贝以下,夜间降至50分贝以下)。另,因高速公路公司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对其申请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祈福房地产公司,因涉案小区规划许可及环评批复在先,且竣工后已通过环评验收,三原告主***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采取有效措施将原告***、**、***居住地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号某房室外噪声昼间降至60分贝以下,夜间降至50分贝以下。
二、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噪音检测费57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案件受理费共300元,由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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