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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丽商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南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