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丽商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南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