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