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4783号
原告: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40202652,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大沅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伦阀门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6579831X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阀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摩恩达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伟伦阀门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