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亚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涞,住所地***阁苑路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异议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定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亚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