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4民初714号之一
原告:***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54号鸿运润园C09号1**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2XBH42L。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75687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1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710700212J。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