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12101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陇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053713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南道**竹苑广场之**(第20-25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0144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实验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且被告***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