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世通管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辉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辉泰恒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7民初3774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世通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519504386。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辉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9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94633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辉泰恒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9516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0144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世通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辉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辉泰恒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世通管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世通管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蔡月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