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1649号
原告:***,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中泽。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8元,减半收取计376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