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宜石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某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26民初973号 原告:昆明某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原告昆明某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昆明某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昆明某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某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原告昆明某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10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