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恢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立石镇。
法定代表人:林伦斌。
被执行人:***,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刘光银,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本院依据(2013)龙马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光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04执恢68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刘光银仍负有继续履行(2013)龙马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唐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