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3号
原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立石镇泸渝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2273139A。
法定代表人:林伦斌。
被告:成都六六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957251268。
法定代表人:干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六六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