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8716号
原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立石镇泸渝路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林伦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良坤,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越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单元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男,199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系该公司员工。
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鑫越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鑫越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