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4民初2453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泸县立石镇泸渝路街197号(原告提供)。

原告丁国均、***与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丁国均、***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国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国均、***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