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14432号
原告:成都卉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平安正街47号2-4幢1层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卉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卉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成都卉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