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709号
申请人:成都美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城管委会武兴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骅,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美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成都美敦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26186.3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刘永前自愿提供其名下车辆在26186.35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美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刘永前名下的车辆(川A5××**)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6186.3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线索:工行成都****支行4402××××0644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