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1581号
原告:新疆中广天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西五巷90号解危解困住宅楼32楼6层3**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文化路99号伊犁民族外贸企业联合体总部大厦A座综合楼506-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中广天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
新疆中广天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就霍尔果斯市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地下水专题进行技术咨询。合同就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技术咨询报酬为5.5万元。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至今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技术咨询报酬5.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各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本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陈述,本案案由应为环境技术咨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法(2020)291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新高法(2020)70号)的规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拉玛依市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非涉民生类民事、行政案件;非涉民生类案件包括环境技术咨询、开发、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故本案为专属管辖案件,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被告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 杭 平 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