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01民初119号
原告: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654002MA7773UL5Q,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文化路99号伊犁民族外贸企业联合体总部大厦A座综合楼506-512室。
法定代表人:贾明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诉讼代理人:田丽美,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诉讼代理人:赛依班木·艾合拜尔,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山御酿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PLNF97,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路1号创新创业园孵化楼B-414-115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山御酿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2022年3月1日,原告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董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