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565号
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区天祥路**新城低碳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阮晓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莲,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七巷解放路工商所**
法定代表人:贾明国。
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廷贵
审 判 员 邱丽琴
人民陪审员 杨前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历宏
书 记 员 叶晓桐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