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川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雅安市川雅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22民初42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1日,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2日,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系***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荥经县花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雅安市川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严道镇金宇广场1-2-28-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14日,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雅安市川雅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7月21日开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雅安市川雅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雅安市川雅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