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24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五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紫金巷38-4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16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受理了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99904元及利息。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执行中,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6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超 审判员 曾 华 审判员 **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