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财保47号
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五十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27480340H。
法定代表人:冉啟枰,总经理。
被申请人:阆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江南办事处阆剑路南津关。
法定代表人:杨彩虎,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阆中**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8813××××0122)上的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阆中**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8813××××0122)上的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开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