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山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县润水源农业节水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山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昆明城市花园2号楼25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润水源农业节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高新产业园纬二路西段标准化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山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润水源农业节水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1)第29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县润水源农业节水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山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县润水源农业节水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县润水源农业节水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山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及利息727.2元。(二)、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山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仲裁费586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元(暂计算到2022年6月9日止)。(三)、承担案件执行费73元。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县润水源农业节水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县润水源农业节水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县润水源农业节水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在**县高新产业园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县润水源农业节水有限公司因欠高新产业园水电费和场地费,已被管委会责令搬离园区,去向不明;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县润水源农业节水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处于正常状态。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的信息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均未果。被执行人**县润水源农业节水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也未提供其它财产线索。 2022年11月16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本院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提供不了其它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5执2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 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