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常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302民初4393号 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四川省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科技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2023年6月28日,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