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1457号
原告:成都顶尚宏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祥红路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858MH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古城街59号1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5118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顶尚宏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原告成都顶尚宏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顶尚宏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