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汉电建分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1民初180号 原告:德阳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汉电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汉电建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阳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汉电建分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汉电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阳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汉电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德阳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汉电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