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1543号之三
原告: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前锋村8组。
法定代表人:胡光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宸,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丽,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丰镇古城街59号1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文举,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9元,由原告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鲜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