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1107号
***、成都长城金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长城金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082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长城金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61848.05元,承担诉讼费32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2)川082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