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长城金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长城金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民初34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成都长城金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舒志坤。
被告:雅安蜀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松。
原告***与被告成都长城金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雅安蜀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文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欣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