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石合天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石合天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赤水市黔航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7150号
原告:贵州石合天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天安幸福里1幢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5N9G9R。
法定代表人:陈晓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霖,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岸,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黔航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复兴镇长江村沙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337458340T。
法定代表人:陈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石合天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赤水市黔航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石合天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石合天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石合天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元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何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