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百工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百工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2民初1803号 原告:***。 被告:成都市百工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公园路**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百工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