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2民初1803号
原告:***。
被告:成都市百工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公园路二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百工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伏诗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婉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