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26790号 原告: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长泰路东城段556号中信德方斯花园3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7BYD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街道永安社区东海道445号超美工业园1号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877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仍需完善诉讼材料为由,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6.5元,财产保全费3356.6元,两项合计3723.1元(均已由原告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