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971民初34631号
原告: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长泰路东城段556号中信德方斯花园3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7BYD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永安社区东海道445号超美工业园1号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877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苏辰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倍通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倍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咨询合同款5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3000元(违约金以530000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违约金,并以10%为限,为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1日,原被告签署《技术咨询合同》,又于2020年10月29日签署《技术咨询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分局采购2020年度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项目》中的土地调查报告编制及备案工作、补充协议评审工作分别以12万元/地块、2万元/地块的价格委托给原告。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松山湖西部研发区地块、松山湖华为团泊洼6号地块、松山湖金多港片区C01-08地块的土地调查报告编制及备案工作、补充协议评审工作。但是,被告却未依约支付合同款,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尚欠53万元未付。原告认为,案涉合同的履行需要原告使用专业采样点的选择布点技术方法、污染点位的精确识别技术、特征污染物的识别技术以及调查报告的编制技术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技术为被告提供技术咨询并出具调查报告,依法属于技术咨询合同。原告履行了技术咨询合同义务,则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合同款。
被告深圳倍通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甲方深圳倍通公司与乙方广东苏辰公司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分局采购2020年度土壤污染场地环境进行初步调查项目进行技术合作,乙方广东苏辰公司向甲方深圳倍通公司支付技术服务报酬120000元/地块,单个地块的支付方式为:1.项目完成合同签订,甲方通知启动地块土壤调查工作后,支付该地块调查费用的30%;2.对于每宗地块,乙方完成地块相应调查报告编制和完善并取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地块调查报告的备案或批复意见,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且乙方将调查结果(含电子档和纸质文件)全部提交给采购人后,支付该地块调查费用的70%。双方约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提交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形式:各地块场地污染初步调查报告;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报告满足项目备案技术要求,并最终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关于违约责任,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约定延期付款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支付应付金额1‰的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金额的10%。
之后,原、被告双方又于2020年10月29日签订《技术咨询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乙方广东苏辰公司编写完成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后,召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专家评审会议前,甲方深圳倍通公司向乙方广东苏辰公司支付专家评审招待费20000元/地块。
上述协议签订后,广东苏辰公司依照约定完成了“松山湖西部研发区C05-02地块”“松山湖西部研发区C07-01-01地块”“松山湖金多港片区C01-08地块”“松山湖华为团泊洼6号地块”共4个地块的土壤调查报告编制及备案工作与补充协议专家评审工作。但深圳倍通公司仅支付广东苏辰公司30000元,余款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是技术咨询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的诉请和提交的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咨询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已经完成4个地块的土壤调查报告编制及备案工作与补充协议专家评审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每地块技术服务报酬120000元和专家评审招待费20000元,合计560000元。现被告仅支付3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余款5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原、被告在涉案《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5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合同款项5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30元,由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963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