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971执8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长泰路东城段556号中信德方斯花园3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7BYD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仰天街道永安社区东海道445号超美工业园1号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8773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346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合同款项53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3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8258元,并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6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二)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其工商登记地址内的机器设备,本院另案(2021)粤1971执32287号案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部分机器设备。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统一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处置,本案于2022年5月12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于2022年5月15日司法拍卖无人出价已流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正将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处理,申请执行人需自行了解相关情况。(三)本院另案(2021)粤1971执32287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11月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7××**、粤B5××**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本院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苏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85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